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相鄰,編號1土地有三合院平房等建物,部分為巷 道;編號2土地有三合院樓房等建物;編號3土地則部分建物,部分果樹植裁或 雜木,部分為巷道,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前開建物未一 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均係拍賣不動產之 應有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7.
2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編號3土地為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8.
編號3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 買之證明。 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 權。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聲明人一併承買,該聲明人僅得就其 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受(多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中一筆土 地行使購買權之共有人有前開不同意情形亦同)。
9.
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 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