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會同警員及地政人員現場查封,警員稱本件建物僅債務人之父單獨居住使用,債務人因案 在押中。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建物有增建(即編號2建物),經債權人當場請求一併測量查封 (即編號2建物)。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建物屋齡達42年以上,然因目前仍堪用因此延長耐用年 數至50年。本件建物屋內動產均非拍賣範圍,以上之情均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 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不動產(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7.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 依地政測量成果圖記載,編號2建物部分佔用鄰地(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需自行負擔鄰地所有權 人日後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編號2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此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得以 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不動產如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 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且無法協調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又建物買受人需自行負擔基地買受人日後訴 請拆屋還地之風險。
8.
如本件不動產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