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69─1地號土地相連,為空地,不臨路;470地號土地上有多棟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474地號土地為空地。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469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人行步道用地,469─
4.
470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474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部分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受其風險。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聲明人一併承買,該聲明人僅得就其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受(多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中一筆土地行使購買權之共有人有前開不同意情形亦同)。另47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6.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