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法院 113竹86286一

高雄市田寮區田寮段60-4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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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6/24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32
保證金:
46.4
總坪數:
527.4
坪單價:
0.4萬/坪
持分地坪:
527.4 坪
總現值:
71.5 萬
拍後增值:
-160.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施惠薰
施惠薰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北高雄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高雄市 田寮區 田寮段 60-4地號,面積 1,518 m2,持分 1/2,124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高雄市 田寮區 田寮段 60-6地號,面積 1,203 m2,持分 1/2,44 萬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3.
高雄市 田寮區 田寮段 63-3地號,面積 766 m2,持分 1/2,64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1)
1拍,2025/5/13,總底價 290萬,保證金 58萬,坪單價 0.5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1)
1.
如備註欄所示。
2.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3.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60-
4.
63-3地號為山谷雜林,部分河 道,60-6地號為山谷雜林,3筆土地均未臨路。又據鑑價報告所載,3筆土地均 屬非都市計畫土地,60-
5.
63-3地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60-6 地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現況均為林木披覆,無路可達。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 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 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 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 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60-
7.
63-3地號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 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 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 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 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 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 負責。
8.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 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 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 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土地增值 (3)
1.
高雄市 田寮區 田寮段 60-4地號
1,518 m2 × (1/2) × 410 元 - 124 萬元
= -92.9萬元
2.
高雄市 田寮區 田寮段 60-6地號
1,203 m2 × (1/2) × 410 元 - 44 萬元
= -19.3萬元
3.
高雄市 田寮區 田寮段 63-3地號
766 m2 × (1/2) × 410 元 - 64 萬元
= -48.3萬元
鄰近待拍
2025/6/18
1拍 不點交
771.9 坪 / 145 萬
2025/6/25
3拍 不點交
203.2 坪 / 23.1 萬
2025/6/24
2拍 點交
75.6 坪 / 40 萬
2025/6/18
特拍 不點交
455.5 坪 / 66.3 萬
2025/6/18
特拍 點交
242.8 坪 / 43.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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