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 有使用部分,又部分土地種植作物(水稻);部分土地上有第三人廖○平之農 舍占用,債務人自陳土地給其父廖○平耕種及建築農舍使用,因建物未併付拍 賣,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拍定後本標別拍 賣之土地不點交。
2.
本標別拍賣之485地號土地,經查有申請農舍使用執照,是否為農地套繪應 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倘經農地套繪,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4.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5.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 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 鄰耕地現耕所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又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 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6.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 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 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7.
本件拍賣之485地號土地有民法第838-1條規定之地上權情事,法定地上權 人廖○平有優先購買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提出資料供本處審核。又優先 購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8.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 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