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本院113年9月10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22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北埔323及 325號鐵皮平房占用,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且非本件拍 賣標的,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4.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