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 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優 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本件拍賣標的,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尚未 繳清相關書狀費用320元,因未繳清而不換發書狀,請應買人注意。7.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