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1-2地號土地部分為休耕 地,其餘為雜草、雜木,另有一水池,有僅能步行對外聯絡之產業道路可 達;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無人占有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2.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於投標書內)。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 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 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