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建物係第三人居住使用,且內有惡犬。又本件僅就建物部分 執行,其基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 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該共有之部分有優先承買權。
3.
系爭建物坐落之基地係第三人所有,其占用使用關係不明且上開基地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日後若遭基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為其他請求, 與本院權責無涉, 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 權。 六、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 政機關洽辦並自行承擔日後可能被拆除之風險,與本院權責無關。又本件係就建物現況拍賣, 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
六、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現雖尚無顯著資訊顯示其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或 火災受損致不堪使用或內有非自然死亡事故等,惟實際情形請再行查證。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 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 污染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 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