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系爭建物已出租他人使用;據佳里警察分局函稱,系爭建物係出租予第三人,租期自 民國112年4月25日起至114年4月24日止;另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系爭建物一樓之客廳有嚴重漏 水,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費,與本院 權責無涉。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