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漏水或 火災受損等情事。又依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2.
本件拍賣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且全部占用於國有土地,買受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 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六、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限租地建屋者)就基 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部分標的經優先承買權 人優先承買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