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共有人代理人表示為共有人歐瑛琪自住使用,無出租出借,有車位位於地 下三層編號379號。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拍定 後僅5361建號點交,其餘不點交,且車位部分亦不點交,應買人不得以此爭執請求 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2.
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 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4.
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協商。 六、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 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 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 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
5.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且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依民法824條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僅5361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