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上有第三人建物坐落,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係墾丁國家公園第二種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其使 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與本院權責無關,拍定後其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 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第四項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6.
土地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 狀」,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未繳清差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且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