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位於中華電信電桿(編號:員潭幹
2.
西南 方約46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其土地使用分區為森林區農牧用地。
3.
森林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點規定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 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 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是未符合該條例第34條所 定之私法人不得承受該土地,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