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63地號土地位於541462之燈桿東南方836公尺處雜木 林,無路可達,無建物。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 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3.
63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該土地為林地,按土地法第17條 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