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拍賣標的現況為荒地,雜草叢生,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標的為 債務人自用,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土地 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 不點交。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及位置,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拍定人日後不得以拍定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位置不符等 情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3.
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 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 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