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3年12月5日現場指界時,106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碇路436巷41號房屋東南方約195公尺處,無路可達,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