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建物之坐落基地,另據債權人及債務人稱:拍賣之不動產由債務人居住使 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拍定後得點交。
2.
建號225-1建物係增建部分,且占用部分鄰地
3.
476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 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4.
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 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六、無他項權利。
5.
本件為共有物之變價分割拍賣,故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聲明承受,另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 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