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本院113年11月13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538地號土地及663地號土地均為田地,其上農作 物收取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且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