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 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94地號土地種植短期蔬菜,臨 成鳳路;1093地號土地其上坐落門牌成興路20號、22號磚造建物(22號建物為 廢墟,建物後方有竹林);1091地號土地其上有短期蔬菜、果樹、空地,於門 牌成興路
4.
22號建物前方;1289地號土地於利成路一段27號建物後方,未臨 路,雜樹林;以上,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7.
1289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 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 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 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8.
本標1093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 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 的為承買。
9.
本標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有優先承買 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11.
1094地號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 牧用地,1289地號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1093地號編定為鄉村區、乙 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 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