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甲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 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甲標標的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其中446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下福路 122之3號建物右側,現為雜樹林。447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下福路122之3 號建物部分基地,及右側空地,現種植短蔬。本件甲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 部分,不含地上物,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 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 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6.
甲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甲標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 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 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 買。六、甲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7.
甲標之土地均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均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