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為雜樹林,有墳墓 一座。
2.
另估價報告書記載,該土地須經他人土地始能進入,且進入之道路狀 況不佳,車輛無法通行,經航照圖及現場判斷應為雜木林,債權人陳述土 地上有墳墓被雜草掩蓋。
3.
上開土地現況,應買人務必再行查明。墳墓坐落土地法律關係不明, 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即債權 人及債務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5.
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 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 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書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 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候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 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 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