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法院 113平1914一

澎湖縣望安鄉將軍澳段120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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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8/1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8/26 週二 下午 02:5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7.7
保證金:
1.5
總坪數:
39.7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39.7 坪
總現值:
11.8 萬
拍後增值:
4.1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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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澎湖縣 望安鄉 將軍澳段 120地號,面積 1,649 m2,持分 1/30,3.1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澎湖縣 望安鄉 將軍澳段 121地號,面積 970 m2,持分 1/36,1.5 萬
(一般農業區 殯葬用地)
3.
澎湖縣 望安鄉 將軍澳段 122地號,面積 1,484 m2,持分 1/30,3.1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5)
1拍,2025/5/20,總底價 15萬,保證金 3萬,坪單價 0.4萬/坪,流標
2拍,2025/6/17,總底價 12萬,保證金 2.4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3拍,2025/7/22,總底價 9.6萬,保證金 1.9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應買,2025/7/23~2025/10/22,總底價 9.6萬,保證金 1.9萬,坪單價 0.2萬/坪,停拍
停拍,2025/8/1,停拍
法院筆錄 (8)
1.
1.拍賣之不動產均無抵押權設定。2.本件拍賣之
2.
80
3.
1192-
4.
1192-2地號土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3.本 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
5.
7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惟標別
6.
6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
7.
1192-
8.
1192-2地號土地為 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 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 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 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土地增值 (3)
1.
澎湖縣 望安鄉 將軍澳段 120地號
1,649 m2 × (1/30) × 900 元 - 3.1 萬元
= 1.9萬元
2.
澎湖縣 望安鄉 將軍澳段 121地號
970 m2 × (1/36) × 900 元 - 1.5 萬元
= 0.9萬元
3.
澎湖縣 望安鄉 將軍澳段 122地號
1,484 m2 × (1/30) × 900 元 - 3.1 萬元
= 1.4萬元
鄰近待拍
2025/9/16
2拍 點交
218.6 坪 / 94.4 萬
2025/9/16
2拍 不點交
10.8 坪 / 12 萬
2025/9/16
2拍 點交
21.8 坪 / 7.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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