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3月3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有一層樓之磚造平房(門牌號碼為中正路 三段418號)坐落其上,旁有一無門牌之鐵皮屋及倉庫,內部堆積雜物,後方種有水稻田,屋 前有一空地廣場,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估價及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 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 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標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 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 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 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 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5.
如有土地法第107條或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之承租人,就本標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6.
本件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其上已提供興建農舍,該農舍之所有權人對 本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