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增建,並表示執 行土地範圍有超過圍牆,又債務人稱該處由其自住,標的建物有滲漏水情形,無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六、82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日後有 無因屬違章建築而遭拆除之可能,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255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 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身 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 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
9.
本件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其上已提供興建農舍,該農舍之所有權人對本 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有優先承購權順序之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依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美濃地政事務所113年8月14日高市地美登字第11370610300號函稱,美 濃區吉和段255號土地上已有興建農舍註記,6件號建物為其農舍,有否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或 內政部93年11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5211號函等規定適用,倘有農舍與其坐落土地併同移 轉情形,拍定人依行政院農委會96年3月14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173號函規定,應符合無自用 農舍之規定,若有其他規定者依其規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