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46地號及1047地號土地 均為雜草樹林。又據債權人代理人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具狀陳報稱,標的土地 均為(河川)水利用地,無法使用。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土地地籍均不臨 路。
2.
本件標的土地均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依實 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4.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 者,以抽籤定其得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