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指界時陳稱本件二筆土地,部分有三合院(弘農堂,門牌號碼為 十全街36號)座落其上,部分為三合院前之空地,另於民國113年5月21日勘測時,據在場人即債 務人之配偶表示債務人所有之建物為三合院祠堂(弘農堂)之右側及鐵皮屋之一半,惟實際使用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 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 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 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 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 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 標人注意。 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 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8.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 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