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5月23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910地號土地除本件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坐落 外,尚有另一棟平房。
7.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土地、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 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其餘坐落在標的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 投標人注意。又除債務人外,其餘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 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應買人及優先承買人均需無自用農舍,始 得應買。投標人需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無自用農舍證明書,或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房屋財產 歸戶查詢清單及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所載房屋之建物謄本或使用執照影本及投標人「本人」 無自用農舍之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會96年3月14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173號函示參照)。如未 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
11.
拍賣之建物為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 人應自行承拆除之危險。
12.
據土地謄本所載,本件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能辦理分割,且已提供興建農舍,請投 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