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9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189地號土地上有無門牌之房 屋及鐵皮棚架坐落其上,屋後有一水池。
7.
拍賣土地查封時有建物、鐵皮棚架、水池坐落,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 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標的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 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 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8.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