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現場履勘時,編號1土地上除本件建物外,尚有美濃區中正路3 段182號至204號之數棟建物,部分為空地。據債務人之兄(共有人之
3.
表示,債務人未居住於 此,平常由伊及母親居住,1樓店面經營檳榔攤,1樓為客廳、廚房、神明廳、廁所,2樓有3房1 衛且有漏水情事,3樓為鐵皮建物並堆置雜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土地、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查封時,土地及建物均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 交。非共有人拍定者,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 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本件拍賣土 地、建物併同承買,不得僅就拍賣標的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土地、建物之共有人均行使優 先承買權,本件建物之共有人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六、本件編號1號之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 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 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本件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 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鄰耕地之現耕 所有權人。又上開優先購買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買受。
10.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1.
暫編268建號建物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不得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 撤銷拍定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