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5年2月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83地號土地上部分 為三合院、建物、空地。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現由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 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 意。
5.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6.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 者,以抽籤定其得買受人。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後,不得撤回應買之意思表 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