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9月23日勘測時陳稱本件288─1地號土地上坐落數棟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均為龍山街52號,291地號土地上有「耕居讀」之三合院建築及其前方之空地;另於民國97年12月10日假扣押查封時,291地號土地上有多間同「龍山街52號」門牌之古厝、未保存登記建物(三合院)等,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288─1地號土地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其餘標的無抵押權設定。
3.
本件291地號土地及161建號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又288─1及291地號土地上除本件拍賣標的外,其餘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上開標的拍定後均不點交,各共有人對各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建物現場均未懸掛門牌,且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4.
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執行法院或本公司主張優先承買。
5.
本件建物均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其中162建號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288及325地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