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本標標的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48地號土地 其上有建物,門牌為高雄市美濃區泰和路15號,該建物現場未懸掛門牌,又據債務人母親在場 表示債務人不住在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標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各該建物及土地 共有人就各該建物及土地均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購 買。又如上列建物或土地之共有人僅就建物或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 絕買受其餘部分。另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 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6.
48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
7.
1407地號土地(佔用鄰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 拆除之虞),所占用之
9.
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土地增值稅及 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