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月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543地號土地上有 無門牌之鐵皮倉庫、農地(休耕中),及空地。共有人林莉蓁於民國114年1月7 日具狀稱該鐵皮建物已被高雄市政府農業局斷水斷電,且以多次遭高雄市政府 地用科諭令拆除並多次裁罰,為一違反區域計畫法之建物。另據高雄市政府地 政局民國112年9月1日函文稱標的物上有鐵皮建物、鐵板及水泥鋪面,並經農業 局認定標的物上建物非屬農業使用而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另共 有人曾品齊於民國114年6月4日具狀稱該鐵皮建物之為曾品齊及曾品翔所有,農 地上之地上物為曾秀吉所有;本院復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再執行履勘時,債權 人曾品齊在場表示建物之電表已拆除,建物係其阿公曾OO所建,債務人曾秀吉 在場亦稱建物確由曾OO所建,並協議分管。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4.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 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 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 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 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5.
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出售時優先 購買權之次序依序為: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 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6.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地上物,建物、地上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 土地上之地上物、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 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8.
按區域計畫法第21條:「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 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 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 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 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 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 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請投標人注意。
9.
民國114年10月29日再執行履勘時,債權人曾品齊表示提出高雄市政府地 政局於113年11月29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1334570700號函,旨揭5543地號土地現況有鐵皮建物、鐵板及鋪設水泥地面,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本局限期於113 年6月27日、113年10月21日前繳納新臺幣六萬元之罰鍰,合計共新臺幣十二萬 元罰鍰,並經本局113年7月2日同意分期繳納新臺幣六萬元之罰鍰,惟迄今均尚 未繳納,請投標人注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