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標標的土地於民國115年4月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317地號土地上有磚造鐵皮豬舍及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六、本標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317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 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 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 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6.
317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 權、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