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1080地號上現為門牌號碼忠孝路一段3 40號磚造建物及鐵皮建物占用,部分為空地,部分為巷道。又據鑑價報告所 載,1080地號位於美濃區德興里,屬鄉村聚落邊緣,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 種建築用地,現況為建築房屋,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 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 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 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 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 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依謄本所載,1080地號土地標示部註記「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 民國80年8月12日」、「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民國79年5月21日」。
9.
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5年7月22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536970900號函復,旨 揭地號(重劃前:金瓜寮段195地號)領得
10.
美鎮建字第09017號使用執照係建築 基地(內含法定空地)。
11.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 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2.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 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 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 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13.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 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