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604地號現為水蓮種植地。又據鑑價報 告所載,604地號位於美濃區德興里,屬鄉村聚落邊緣,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 業區農牧用地,現況為魚塭,惟實際使用情形及魚塭使用權源,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魚塭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 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 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 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 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 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 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
5.
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有優先購買權 人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且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若其中一優先承買權人應買得 標,同地號之同順序或其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是須俟上開 優先承買權人不為承買後,應買人始得承買。
6.
依謄本所載,604地號土地標示部註記「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 割」、「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民國72年10月8日」。
7.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 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 體確定判決為準。
8.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 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 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 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