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3月19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 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本件土地位於高雄市政府路燈編號龍肚697東北 側,現為雜草,似無耕作;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一般農 業區農牧用地,係屬耕地。土地使用現況為地上有雜草,臨街面正面寬度為21. 78米,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 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 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 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 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 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