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標土地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 稱,4376地號土地上面有種植香蕉。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標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該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 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 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 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 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本標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有優先購 買權人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 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是須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不為承買後,應買人始得承 買。又如優先承買權存否有爭議,仍應循訴訟途徑,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請 投標人注意。
10.
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 權、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