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甲乙標土地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甲乙標現均種植小 番茄,債權人陳報種植權源不明。但是本件甲乙標所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 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3.
本件甲乙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其上之建物、地上物、工作物、 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包 含墳墓等)、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 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5.
本件甲乙標優先承買權:1.本件甲乙標之耕地租用之承租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之規 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如租賃契約等)到證明其 符合該優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 之1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 判決為準。 2.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59年鹽水農地重劃區土地),依農地重劃條例 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 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 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6.
本件甲乙標拍賣之土地,均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 農牧用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 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 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 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 不許嗣後補正)。 六、本件甲乙標,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 注意,如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 定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涉。
10.
本件不動產共分四標:甲乙丙丁標進行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 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 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11.
本件拍賣之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甲乙標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特定農業 區、土地使用地類別均為農牧用地,該土地其開發使用、非都市計畫等是否受 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是 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 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 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2.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3.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並注 意之。
1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