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標的物均為位於台61號公路旁之雜草空地,無建物於其 上。
2.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 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 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 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3.
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徵求應買,進行公告三個月徵求應買程序。
4.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得標;同時到達而無法分出後者,以抽籤決定之。
6.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 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 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 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7.
本件標的均屬農地重劃條例之「重劃區耕地」,依該條例第五條規定,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及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具優先承買權。
8.
本件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 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 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9.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 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