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2筆土地相鄰,686地號土地上有建物(該建物非拍賣標 的),691地號土地為686地號通行至公共道路之通道或巷道。惟相關實際情形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土地,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 點交。
2.
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 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3.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4.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六、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一併行使優先承買之權。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 非共有標的即686地號土地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該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部分即 691地號土地承買,686地號土地仍歸拍定人買受,如有此情形,其出入關係應 由拍定人自理。
5.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 土地有優先承買之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 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