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土地現況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地上物,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 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 交。
2.
本件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屬非都市土地,上開計畫案中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 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4.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5.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 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 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 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 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