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114年2月1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指界644及645地號土地為 東興路2段快速路旁雜草空地(不含水溝)。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查無分管契約及占有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644及645地號為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所指 之耕地,且為第5條所指之重劃區內耕地,依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 應買,但符合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 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 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4.
本標別土地係屬農地重劃條例之「重劃區耕地」,依該條例第五條規定,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及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具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六、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 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5.
本件644及645地號經註記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相關使用情形 及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