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現雜草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為田地,拍定後依現況 點交。
2.
本件標的土地其尚有登載農舍管制註記在案,另據楊梅地政事務所函覆稱 「本件土地其事所登載農舍管制註記係依新屋區公所112年2月13日桃市新工字 第1120002352號函辦理(113年收件楊地字第
3.
133010號),該 農舍註記所涉坐落土地及提供興建土地其上均查無保存登記建物,又因登載農 舍管制註記,於拍賣移轉時,倘該地與農舍同屬一人所有,應留意地上農舍有 無併同移轉,倘非屬同一人所有,請留意優先承買權之適用」,本件標的係已 提供興建農舍之土地,恐有受套繪管制,將來不得再分割或移轉之限制,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屬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上開計畫案中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 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6.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7.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