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相鄰,現為雜林地,另債務人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 約定,故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需就其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 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不得行使優買權時,拍定人不得拒買剩餘標 的。
3.
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 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 優先承買權。 六、如拍賣標的於拍定前另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則拍賣程序不符民法第759 條規定,本院將依法撤銷拍定,重為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