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0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960─4地號土地為道路;960─9地號土地為雜樹林。
2.
據鑑價報告記載:960─4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使用,部分雜草空地;960─9地號土地為雜木林(無臨路)。
4.
960─9地號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6.
960─9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7.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公司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