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1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609地號土地為道路、雜草地及2個水塔坐落,609─2地號土地為薑園,609─3地號土地為雜樹林,609─4地號土地部分道路、部分雜草地。
2.
113年12月4日債權人具狀陳報:609地號土地部分道路用地及薑園偏左側臨路之部分,609─2地號土地位於薑園右側,609─3地號土地為雜林地,609─4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及空地(雜草地)。
3.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6.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