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1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900─14地號土地無路可達,依航照圖所示為雜木林。
2.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3.
本件拍賣不動產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