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213地號土地上座落19建號建物及增建物;該建物經檢視頂樓有增建(暫編57建號);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標的物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事。
2.
拍賣土地、建物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建物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3.
拍賣之57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又建物占用鄰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